湖南17岁少女未婚产子将婴儿装进塑料袋扔垃圾桶法院怎么判?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18
 Bsports体育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生命权利,我国法律不承认家法,古代的“大义灭亲”备受称颂,到现代就成刑事犯罪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生母杀婴的案例很多涉故意杀人罪,生母或因为无力抚养或因为顾及脸面将刚出生的婴儿杀死,这类故意杀人通常以情节较轻情况论处,除非是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才故意杀婴,那主观动机就卑劣多了,情节也严重多了。  我们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与很多新闻中

  Bsports体育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生命权利,我国法律不承认家法,古代的“大义灭亲”备受称颂,到现代就成刑事犯罪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生母杀婴的案例很多涉故意杀人罪,生母或因为无力抚养或因为顾及脸面将刚出生的婴儿杀死,这类故意杀人通常以情节较轻情况论处,除非是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才故意杀婴,那主观动机就卑劣多了,情节也严重多了。

  我们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与很多新闻中“女子未婚怀孕产子后杀婴”的情节略有区别,婴儿生母虽然犯罪,却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桩悲剧的背后有让人唏嘘的缘由。

  小珍(化名)出生于2003年,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她没有读过多少书,只有初中文化,家中务农为生,条件很一般。小珍的父母离婚了,父亲再娶,她随继母生活,因为这些原因,小珍多少有些情感孤独,她渴盼幸福,但她的情感见识、生理知识都十分欠缺。

  去年夏初,小珍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有孕,她一下便慌了手脚,再怎么年轻,她也知道未婚怀孕是要被周围人指指点点的,这件事她不敢告诉家人,更不敢去医院做检查,就这么一天天挨着日子和心理煎熬直到分娩那天。

  今年1月初的一天,小珍忽然感觉到阵阵腹痛,她想到了一个可能,忍痛进了厕所,结果在厕所内顺产生下一名男婴。小珍心里毫无做母亲的喜悦,而是阵阵恐慌,不仅因为自己不知道未来怎么办,还因为这个男婴出生后居然不哭也不闹,小珍因此认为自己生的是个死婴。

  于是小珍没有仔细检查,也没有打120找医护人员急救,随手就拿了个塑料袋把胎盘、脐带与婴儿一起塞进去。生产后的小珍十分虚弱,她感到阵阵头晕,把袋子放椅子上后便倒在床上睡着了,直到第二天才醒。

  醒来后的小珍想起了孩子,一摸之下发现婴儿身体已经冰凉。小珍不知道拿这个孩子如何是好,呆了半天便把袋子丢到了垃圾袋内,出门把死婴和其他垃圾一起扔进了垃圾桶里头。

  而这个垃圾桶恰恰位于镇政府大门口边上,很快便有人发现了垃圾袋内的死婴,警方根据调查走访找到小珍,面对询问,小珍承认了自己将死婴丢弃的事实。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珍生下的男婴其实并非生下后便已死亡,而是死于低温及脐带未处理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也就是说,是小珍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婴儿的死亡结果,她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带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行为因素3方面的区别。前者与后者虽然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往往表现为轻信能避免他人死亡结果发生。

  凭这一点,就和间接故意杀人划开了界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小珍已经17岁,虽然她是过失致自己产下的婴儿死亡,没有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但她仍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虽然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小珍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小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经法院审理,小珍疏忽大意过失致新生婴儿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阿珍未成年且犯罪行为属过失行为(没有掌握孕产相关知识,将婴儿误当“死婴”处理致使其死亡)情节较轻,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件事对小珍和其家人而言都是一桩悲剧,刚出生的婴儿更是无辜,小珍需要为她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但判决之后,我们更能看到像小珍这样因生活环境、文化与认知水平等因素影响而误了自己的女孩其实也属弱者,孩子的生父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让事情显得更可悲。